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本人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。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卷宗,以及参加法庭庭审,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较轻。
1、被告人王某没有参与打架斗殴活动的组织、策划的行为,而是临时被另一被告人魏某拉去打架的。
2、打架斗殴的过程中,被告人的积极参与度不强。本案中,打架斗殴是由对方被告人先挑起的,被告人王某一开始并没有积极参与到打架斗殴的活动中,只是当他看到对方多人围殴他的朋友(另一被告人刘某)后,由于年轻气盛、意气用事、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想法,才加入了打架斗殴的活动中,这与其他积极主动挑起事端的行为人的性质有显著的区别。
二、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。
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由于没有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,当时又是夜晚,故未能及时投案。但当他第二天上班后,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于是及时找到了单位的领导,主动交待昨晚发生的事情经过。之后,在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询问后,立即自行打车到派出所投案。因此,被告人王某的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。检方起诉书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是不客观的。
三、被告人王某系初犯、偶犯,其所在单位对其评价良好。
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了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。
四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;已经赔偿对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对方受害人的谅解。
综上,被告人王某系初犯、从犯,并有自首情节、认罪态度良好、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,故请求法院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。
辩护人:吴远保律师
20XX年X月XX日
[后记]律师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,王某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