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号索引]
京海劳仲字[2012]第9409、9434号。
[案情简介]
2011年3月7日,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张某某与北京SJWL公司签订了为期四个月的实习协议书。实习期满后,张某某大学毕业,仍在北京SJWL公司工作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11年11月22日,双方签订了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》。2012年7月2日,双方签订了《劳动合同书》。2012年9月12日,SJWL公司以张某某连续旷工达6天为由,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形式向张某某送达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随后,张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请求为:
一、要求SJWL公司支付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000元;
二、要求SJWL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;
三、要求SJWL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400元;
四、要求SJWL公司支付加班费44581元。
上述请求金额合计:104981元。
SJWL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答辩通知后,紧急与律师商讨对策。在对张某某使用的工作电脑进行查证后,发现张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,存在未经公司同意、私自复制公司大量经营信息和客户资料,发送至其本人控制的电子邮箱,涉嫌违反双方签订的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》。遂决定提出仲裁反申请,要求:
张某某向SJWL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金120000元。
[仲裁情况]
在仲裁审理中,由于SJWL提出了反仲裁申请,张某某的情绪显得异常激动,审理过程一度剑拔弩张。不过,在仲裁员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如下:
一、SJWL公司张某某支付补偿金:30000元;
二、双方别无争议。
[代理小结]
一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是一个低级而又无法弥补的错误!
二、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,也可以找找劳动者的软肋、提出反申请,虽不一定能胜诉、但可以增加与劳动者谈判和解的筹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