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号索引]
(2014)朝民初字第05952号。
[案情简介]
原告北京TF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TF公司)起诉称:2012年12月26日,我公司与北京GYWW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GYWW公司)签订《技术服务合同》,我公司为GYWW公司提供 “完成鄂尔多斯市8.6万平方公里的荒漠化数据库,包括基本数据库建设,以及成果图件制作”的技术服务项目;GYWW公司分期向我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共470000元。合同签订后,我公司依约完成了项目成果,并交付GYWW公司,GYWW公司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合格。故GYWW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支付价款。但GYWW公司在向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120000元后,即未按约定支付其余款项。后经我公司多次催告,GYWW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出具将于2013年8月10日左右付款303000元的承诺书。2013年8月7日,项目成果通过最终用户鄂尔多斯市林业局的验收。GYWW公司一直未支付其余款项,其行为构成违约,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。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:GYWW公司支付合同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5000元,合计:455000元。
GYWW公司认可合同履行情况及欠付部分合同款的事实。
[审理结果]
法院开庭审理后,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被告HYWW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TF公司合同款350000元。
二、双方别无争议。
[代理小结]
本案原告迟迟下不了决心走法律程序,但事实上,对待有些被告,应当积极起诉,才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