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号索引]
(2012)西民初字第04062号。
[案情简介]
刘女士与王先生于198X年XX月XX日结婚。婚后,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街XX号院X号楼X门XXX室的房产一套,并于2003年9月13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书。2009年11月7日,王先生不幸因车祸死亡。夫妻未育有子女。王母尚健在;王父则已去世多年。王母与刘女士因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协商不成,刘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,请求依法分割王先生的遗产。王母收到继承诉讼的起诉书后,在开庭前,以遗产中涉及的房屋权属有异议为由,向法院提起该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。为此,法院以需要等待确认权属的结果为由,中止了继承诉讼的审理。
本案中,王母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确权了。刘女士作为被告,每次都被迫应诉,花却了时间、精力以及律师费。前面两次,王母均在开庭后,或自行撤诉,或在法官的工作下撤诉。刘女士预计王母这次又故伎重演,是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。可是,之前,刘女士竟然束手无策。本律师接受刘女士的委托后,决定让被告(刘女士)提起反诉、也要求确权。
[审理结果]
法院开庭审理后,原告(王母)果然不出所料、又欲撤诉,但由于被告(刘女士)提起了反诉,法院不许原告撤诉。最终,法院以王母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王母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;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[律师评析]
作为受到滥诉困扰的对方当事人(一般是被告),有时候真的是手足无措。此时,被告应当积极提起反诉、让案件争议有个明确的结果,从而不让对方当事人的伎俩得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