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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(劳务)分包合同纠纷案一例
来源:吴远保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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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索引:(2015)海民初字第7548号,2015310日。

原告XX,男,19XXXXX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:XXXX,身份证号:XXX,电话:XXX

代理人: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吴远保律师

被告:北京N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:北京市XXXXX,法定代表人:XXX,电话:XXX

案由: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

诉讼请求:

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639元及从201310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(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)。

原告诉称:

2013630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“北京市海淀区XXX小学南、北平房修缮工程”劳务分包合同。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,工程费用为500/建筑平方米(外筒瓦挑檐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)201391日,原告完成了731建筑平方米及外筒瓦挑檐按投影面积折半后为70平方米的施工任务;同年10月,被告将工程交付业主竣工验收、并由业主投入使用。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为500×(731+70)=400500元;另,在施工过程中,原告因工程需要且被告未及时提供施工设备,花费2200元租赁了相关的施工设备费,也应由被告承担。故被告合计应付原告工程款为:400500+2200=402700元。

根据合同规定,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原告的所有工程款。但截至目前,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:289221-6448+4288=287061元,尚欠原告工程款:402700-287061=115639元。扣除原告自被告处借款35000元,被告还应支付原告80639元。

前述欠款,虽经原告多次催款,被告却一再无故拖欠至今。因此,被告除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80639元工程款外,还需依法向原告支付自201310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(银行同期贷款利息)。

被告辩称:

不同意原告诉求。根据被告计算,我方仅欠原告工程款26279元,且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又没有全部完工。

审理结果:

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:

一、被告向原告支付46000元工程款及利息。

二、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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